经市政府同意,2014年5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经营者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相关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车辆数量连年攀升,截止2013年10月底,主城区汽车拥有量达76.96万辆,但停车泊位仅约58.26万个(含占道停车位4.5万个),停车泊位缺口约18.7万个,停车的供需矛盾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委、市交巡警总队、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多次开展调研、座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办法》,市物价局出台了《通知》,于2014年7月1日与《办法》同步实施。
二、公共停车收费政策
(一)公共停车场分类
1.按停车场所在区域划分:商圈内停车场、商圈外停车场。
2.按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室外停车场、室内特级停车场、室内普通级停车场。
3.按停车场性质划分:临时占道停车场、专业经营停车场、配套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停车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物价局会同市政部门重新制定了停车场等级标准,对停车场的设施设备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室内特级停车场地面、墙面、公共卫生间、无障碍车位、充电停车位、停车定位器、无线网络及通迅信号、停车诱导系统等作了要求。同时,还新制定了室外公共停车场标准。
表1: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公共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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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级 |
普 通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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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 |
地面进行防尘耐磨处理,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分区;车行道与电梯口、安全出入口等功能区域接壤处标注人行道标识。 |
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处理。 |
有明确的停车范围。 |
使用智能化节能照明设备,有应急照明系统。 |
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系统。 |
自身配备或能借助外界照明系统。 |
进出口、主干道安装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为停车场购买保险。 |
设置道闸,实行24小监控。 |
设置道闸。 |
安装防火报警装置,有烟感、喷淋、温度探测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有语音播报系统;覆盖无线网络及通迅信号。 |
安装有防火报警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覆盖无线通迅信号。 |
有必备的消防器材。 |
通道单向不得少于4米,双向不得少于6米;车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2米;车库配备直通电梯;配置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停车位;设置公共卫生间。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停车管理采用信息化系统并预留数据接口;具有停车诱导系统。 |
|
|
(三)公共停车收费车型分类
根据我国交通行业标准和我市实际情况,将公共停车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四)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为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一是区分重要商圈内与重要商圈外收费标准。为促使重要商圈内车辆即停即走、缓解交通拥堵,倡导绿色交通出行,重要商圈内实行较高停车收费标准,重要商圈外则较低。二是临时占道停车区分白天与夜间收费标准。白天停车不设收费上限,在交通畅通的夜间,为解决老旧小区停车位配置不足、居民停车难问题,增设夜间收费标准,并规定收费上限。
1.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表2: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区域 |
停放时段 |
收费标准 |
重要商圈内 |
白天(8:00-22:00) |
2.50元/半小时.车位 |
夜间(22:00-次日8:00) |
2.00元/半小时.车位 |
|
重要商圈外 |
白天(8:00-20:00) |
1.00元/半小时.车位 |
夜间(20:00-次日8:00) |
1.00元/半小时.车位 |
备注: ①重要商圈范围以当地政府公布为准。②临时占道停车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③跨时段停车按上述标准分时段累计计收。
例如,小型车临时占道停放从8:00至20:00,重要商圈内应交纳停车费:2.5元×24半小时 =60元;重要商圈外应交纳停车费:1元×24半小时=24元;原限时段停车收费:2元×4半小时+4元×10半小时=88元。
2.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表3: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
停放 |
金额 |
重要商圈内停车场 |
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 |
其它公共停车场 |
|||||
室内 |
室外 |
室内 |
室外 |
|||||||
特级 |
普通级 |
特级 |
普通级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00 |
1.00 |
1.00 |
|
1.00 |
1.00 |
1.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6.00 |
6.00 |
6.00 |
|
5.00 |
5.00 |
5.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2.00 |
12.00 |
10.00 |
3.00 |
10.00 |
10.00 |
8.00 |
||
小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5.00 |
4.00 |
2.00 |
|
4.00 |
3.00 |
2.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0.00 |
15.00 |
10.00 |
|
15.00 |
10.00 |
8.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35.00 |
25.00 |
20.00 |
6.00 |
25.00 |
20.00 |
15.00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6.00 |
5.00 |
4.00 |
|
5.00 |
4.00 |
3.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5.00 |
20.00 |
15.00 |
|
20.00 |
15.00 |
10.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35.00 |
30.00 |
25.00 |
12.00 |
30.00 |
25.00 |
20.00 |
||
超大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
|
|
|
4.00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
|
|
15.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
|
|
30.00 |
||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
|
|
|
5.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
|
|
20.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
|
|
40.00 |
备注:①重要商圈范围以当地政府公布为准。重要商圈内旅游景点停车收费按重要商圈收费标准执行;重要商圈外旅游景点室内停车收费按其它公共停车场室内收费标准执行。②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③全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30%,半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20%收费。④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⑤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例如,小型车在商圈外普通停车场停放1小时收费3元,停放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停放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与原收费标准比未发生变化;在商圈内普通停车场停放1小时收费4元,停放12小时内不超过15元,停放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与原收费标准比有所提高。
3.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和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标准此次未作调整,仍按此前相关政策执行。
项目 |
二轮车 |
小型车 |
大中型车 |
批准 文号 |
备注 |
||
江北国际机场机场 |
室外 |
1小时内 |
2元/次 |
5元/次 |
8元/次 |
渝价〔2010〕175号 |
出租车候客停车场:2元/次;固定车位按月收费的标准在300元内 |
1小时后 |
1元/半小时 |
2元/半小时 |
2元/半小时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20元 |
50元 |
60元 |
||||
室内 |
1小时内 |
3元/次 |
7元/次 |
|
|||
1小时后 |
1元/半小时 |
2元/半小时 |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30元 |
60元 |
|
||||
重庆火车站和火车北站 |
|
1元/半小时 |
2元/半小时 |
3元/半小时 |
渝价〔2013〕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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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小时内不超过 |
35元 |
70元 |
100元 |
||||
“P+R”停车场
|
换乘时段内 |
换乘 |
|
3元/次 |
|
渝价〔2013〕424号 |
换乘时段:每日6:00至次日0:30 |
非换乘 |
|
2元/半小时 |
|
||||
换乘时段外 |
|
|
4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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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衔接
为实现新老收费政策的平稳过渡,已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按《通知》要求,在9月1日前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重新制作收费公示牌。在重新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共停车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一)管理形式
1.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原为政府定价的码头、景点、国家投资修建的公共停车场等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2.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其他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原收费政策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大专院校等公共停车场收费未作明确规定。因这类停车场不收费或收费低,周边写字楼和住宅小区车辆长时间占用车位,而前来办事、看病、借书的群众没有车位停车。为规范管理,将除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管理以外的所有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四、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的政策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及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收费。
上述“公共停车收费政策”中表2、表3收费标准适用于主城区。
(二)关于重要商圈
《办法》规定主城区重要商圈的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公布。当地政府未确定公布重要商圈范围的,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执行重要商圈内的停车收费标准。
(三)关于免收费政策
《办法》规定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其中,住宅区停放是指在住宅物业和商住混合物业区域内室内外停放。
(四)关于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其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车主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五)关于机械(半机械)与非机械停车位混合型停车场收费
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可分别按各自标准收费;不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按就低原则收费。
(六)关于明码标价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市民可通过公示牌底板和字体颜色了解停车收费性质和类别,例如,收费公示牌为蓝底白字的为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黄底黑字的为重要商圈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白底黑字的为重要商圈外临时占道停车收费。